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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


生效曰期:2016年10月10曰 北京

简要说明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2016)的制定主要依据IMO通过的 《废气清洗系统导则(2015)》(MEPC.259 (68)决议)。
指南适用于主管机关授权或申请中国船级社检验的船舶废气清洗系统(以下 简称EGC系统),产品制造厂、造船厂或船东也可参照本指南对EGC系统进行 试验(包括试验台及船上)。
指南的第1章规定了适用范围、SO2/CO2限值、与EGC系统布置及测试有 关的安全要求、以及专业名词定义及缩写;第2章规定了与EGC系统有关的检 验与发证要求;第3、4章分别规定了采用方案A、B时,EGC系统图纸提交、 认可、试验、发证、技术手册、以及船上验证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第5章是EGC 系统排放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有关的通用要求;第6章对船上监测手册(OMM) 的制定提出了要求;第7章规定了 SOx排放符合计划(SECP)制定及符合性验 证要求;第8章规定了洗涤水参数限值、参数监测及监测设备、参数记录以及洗 涤水残渣处理方面的具体要求。指南的附录1、2、3分别给出了 SOx排放符合 证书格式、SO2/CO2比值方法以及进一步收集洗涤水排放数据的要求。


第1章通则
1.1适用范围及目的
1.1.1本指南适用于主管机关授权或申请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检验的船舶废气清洗 (以下简称EGC)系统,产品制造厂、造船厂或船东也可参照本指南对EGC装置进行试验(包 括试验台及船上)。
1.1.2指南的制定依据IMO通过的《废气清洗系统导则(2015)》(MEPC.259 (68)决议)。 1.1.3指南规定了 EGC系统试验、检验发证和排放符合性验证方法方面的要求。通过该方法 证明安装EGC系统后的船舶SOx排放满足MARPOL附则VI第14.1和14.4条的要求。
2.2.1 一般规定
1.2.1对于馏分油或渣油这类碳氢燃料来说,燃油硫含量与废气排放中SO2(ppm)/CO2(% v/v) 的比值存在对应的关系,不同燃油硫含量限值所对应的SO2/CO2比值见表1.2.1。
表1.2.1燃油硫含量限值与SO2/CO2比值的对应关系
SO2(ppm)/CO2(% v/v) 燃油硫含量限值(% m/m) 备注
195.0 4. 50 MARPOL附则VI第14.1.1
151.7 3. 50 MARPOL附则VI第14.1.2
65. 0 1.50 MARPOL附则VI第14.4.1
43.3 1.00 MARPOL附则VI第14.4.2
21. 7 0.50 MARPOL附则VI第14.1.3
4.3 0. 10 MARPOL附则VI第14.4.3
 
 
2.3.1 EGC系统排放符合性通过测量SO2/CO2比值的方法进行验证。
2.3.2 SO2/CO2比值法仅适用于石油馏分油或渣油,SO2/CO2比值方法及应用见本指南附录2。
2.3.3 EGC系统的洗涤水排放出口应尽量远离船舶海水进口,洗涤水pH在各种工作条件下 都应维持在合适的水平,而不会对船舶的防污底系统、螺旋桨、舵、以及其他易受酸性排放 影响的部件产生破坏作用或者加速关键金属部件的腐蚀。
2.3.4 EGC系统取样位置和为取样而设置的永久通道平台应保证监测可以安全地进行。
2.3.5 EGC系统在船上进行操作、试验、检验时,应特别注意高温废气、测量设备布置、校 准气体的压力容器使用和储存引起的安全问题。
1.3定义、缩写和符号说明
1.3. 1定义
(1) 燃油燃烧装置(Fuel Oil Combustion Unit):系指除船上焚烧炉之外的任何发动机、 锅炉、燃气轮机或其他燃油燃烧设备;
(2) 方案A(Scheme A):系指通过台架试验和参数检查,证明EGC系统排放符合性的一 种检验和发证方法,见本指南第3章;
(3) 方案B(Scheme B):系指通过对废气中SOx排放进行连续监测,证明EGC系统排放 符合性的一种检验方法,见本指南第4章;
(4) 核准值(Certified Value):系指釆用制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时,EGC装置 持续工作所能达到的SO2/CO2比值;
(5) 就地(/n Situ)系指在EGC系统的废气管内直接取样;
(6) 负荷范围(Load Range):系指柴油机最大额定功率或锅炉最大蒸发率;
(7) EGC记录簿(EGC Record Book):系指用来记录营运过程中EGC装置操作参数、部 件调整、维护和使用的记录簿。
1.3.2缩写
3.3.1 EGC(Exhaust Gas Cleaning):废气清洗;
3.3.2 UTC(Universal Time Co-ordinated):世界协调时;
3.3.3 MCR(Maximum Continuous Rating):最大持续功率;
3.3.4 SECP (SOx Emissions Compliance Plan): SOx 排放符合计划;
3.3.5 SECC (SOx Emissions Compliance Certificate): SOx 排放符合证书;
3.3.6 ETM-A(EGC System-Technical Manual for Scheme A):方案 A 的 EGC 系统技术手册;
3.3.7 ETM-B(EGC System-Technical Manual for Scheme B):方案 B 的 EGC 系统技术手册;
3.3.8 OMM(Onboard Monitoring Manual):船上监测手册;
3.3.9 GNSS (Global Navigational Satellite System):全球航行卫星系统。
1.3.3 符号说明
(1) SOx: 硫氧化物;
(2) SO2: 二氧化硫;
(3) CO2: 二氧化碳。
 
第2章检验与发证
(1) —般规定
3.5.1 EGC系统的认可、检验和发证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即:方案A或方案B。
2.1.2产品制造厂或其他方申请釆用方案A或方案B进行EGC系统的检验发证时,还应分别 满足本指南第3章或第4章的有关要求。
2.2检验
(1) EGC系统一般应包括如下检验:
4.1 产品发证检验:申请釆用方案A的EGC系统应进行产品发证检验,通过试验证明 在ETM-A规定的工作条件和约束下,EGC系统的排放能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核准值,而该核准 值应至少能保证船舶营运时的SOx排放满足MARPOL附则VI第14.1条和/或14.4条的要求。 如经检验合格,由本社签发EGC装置的《SOx排放符合证书》(SECC),证书格式见附录1。
4.2 安装和初次检验:申请釆用方案A或方案B的EGC系统,在船上安装后但尚未投 入使用之前,都应进行安装和初次检验,确认每台EGC装置的证书及相关文件配备齐全,系 统按ETM-A或ETM-B的规定进行安装,并按船上验证程序证明系统运行时的性能满足要求。 该检验作为船舶初次检验的一部分,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完成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IAPP)附件中2.6的填写。
4.3 营运中检验:营运中检验作为MARPOL公约附则W第5条要求的船舶检验的一部分, 以确保船舶营运过程中EGC系统的排放符合性。这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及换证检 验,检验日期以船舶完成初次发证检验后签发IAPP证书的时间为准。
2.3检验申请
(1) EGC系统制造厂、造船厂或船公司申请进行2.2条规定的检验时,申请方应以规定 的表格或正式的信函向本社提出申请。
2.3.2申请方应做好所有必要的检验前准备和安排,按本指南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以使 本社要求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申请方应如实地介绍、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
2.3.3申请方应按本指南的有关要求,将申请文件(表格或函件)及有关技术文件提交本社 审查或批准。
2.4证书
(1) EGC系统经2.2.1(1)所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SOx排放符合证书》(SECC)。
(2) EGC系统经2.2.1(2)所述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完成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IAPP)附件中2.6的填写。
(3) EGC系统经2.2.1 (3)所述检验合格后,应在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
 

第3章EGC系统认可、检验和发证一方案A
(3) —般要求
3.1.1申请釆用方案A时,应按本章要求对EGC系统进行认可、检验和发证。
(3) EGC系统的排放测量与数据记录、船上监测手册、船舶排放符合性、洗涤水应符合本
指南第5、6、7、8章的规定。
3.2图纸资料
3.2.1申请釆用方案A时,应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批准:
5.1.2 SOx排放符合计划(SECP);
5.1.3 EGC系统技术手册(ETM-A);
5.1.4 船上监测手册(OMM);
5.1.5 EGC记录簿或电子记录系统;
5.1.6 本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 EGC系统认可
7.1.2 单件认可
单件EGC装置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认可:
(1) 应通过试验证明EGC装置能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排放核准值,该核准值应至少保证船 舶营运时的排放能满足MARPOL附则VI第14.1条和/或14.4条规定标准。试验时选 择制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且工作参数控制在本指南3.6.1 (2)中规定的参 数范围内。
(2) 如试验没有釆用制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允许选择两种低硫含量的燃油进行 试验。两种燃油硫含量的差别应足以证明EGC装置的工作性能,并能证明:如釆用 制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EGC装置仍能达到3.3.1(1)所述的核准值。这种 情况,至少应按3.4的有关规定,分别用两种硫含量的燃油进行试验,试验不必在 同一台EGC装置上依次进行,可在两台相同型号的EGC装置上分别进行。
(3) EGC装置的最大和最小(如适用)废气质量流量应予以说明。设备制造厂应证明3.6.1
(2)定义的其他参数变化所带来的影响,这些参数变化产生的影响应通过试验或其 他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证明这些参数变动或者参数变动的组合不会导致EGC装置 的排放超过核准值。
(4) 所获得的数据应与ETM-A —并提交本社批准。
3.3.2批量生产EGC装置认可
如与3.3.1发证EGC装置相似且名义质量流量相同,制造厂可提交一份生产布置符合证明, 经本社同意后,可不必对每台EGC装置进行试验,但按此布置生产的每台EGC装置发证,都 应接受本社认为必要的检验,以保证每台EGC装置按3.6.1(2)规定的参数操作时,排放 不会超过核准值。
3.3.3不同容量EGC装置的认可 不同容量EGC装置的认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设计相同但最大废气质量流量不同的EGC装置,可选择3个不同流量的EGC系 统进行试验,3个EGC系统的流量分别取流量范围内的最高、最低和一个中间值, 而不必对所有流量的EGC装置进行试验。
(2) 如容量不同的EGC装置在设计上有很大差异,则不应釆用该试验程序,除非能证明 实际运行时,这些差异不会本质上改变EGC装置的性能。
(3) 对容量不同的EGC装置,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数据详细说明EGC装置对燃烧装置类型 及3.6.1(2)中所列参数变化的敏感性。
(4) EGC装置容量变化对洗涤水特性的影响应予以详细说明。
(5) 获取的所有证明数据应与每个容量EGC装置的ETM-A —起提交本社批准。
3.4排放试验
8.2.1 EGC系统应按第5章5.1的要求进行排放试验。
3.4.3每台安装在不同燃油燃烧设备上的EGC装置,在表3.4.2规定的负荷范围内,并按本 指南3.6.1(2)规定的条件运行时,都应能将排放减少至等于或小于规定的核准值。
表 3.4.2
燃油燃烧设备 负荷范围
主推进柴油机 25%-100%
辅助用柴油机 10%-100%
用于推进和辅助用途的发电柴油机 10%-100%
锅炉 10%-100% ①
 
注①:如锅炉的负荷调节比更小,则取锅炉的实际负荷范围
 
3.4.4为了证明EGC系统的性能,试验时应至少选择4个负荷点进行排放测量。一个负荷点 取EGC装置最大废气质量流量的95%-100%,一个负荷点选在EGC装置最小废气质量流量的 ±5%以内,另外2个负荷点应在最大和最小废气质量流量间等距离分布。试验时如系统无法 连续进行,应增加试验负荷点,证明系统性能在规定的废气质量流量范围内都能满足要求。 如果有证据显示存在排放峰值(低于最大废气质量流量并高于最小废气质量流量),则需增 加中间负荷点进行试验,附加负荷点的数量应足以确定该排放峰值。
3.4.5负荷低于表3.4.2的规定值时,EGC装置应能继续工作。对于燃油燃烧设备可能空 载工作的情况,在标准O2浓度条件下(柴油机15.0%,锅炉3.0%),SO2排放浓度应不超过
50 ppm。
3.5发证
C) SECC证书的申请应由EGC装置制造厂、船东或其他有关方提出。
3.5.2每台EGC装置船上安装前或安装后,应能证明在ETM-A规定的工作条件和约束下,排 放能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核准值。
3.5.3满足3.5.2要求的EGC装置,本社将签发SECC证书,证书格式见附录1。
3.5.4设计和容量与3.5.2发证装置相同的批量生产EGC系统,按本指南3.3.2的规定检验 合格后可签发SECC证书,而无需按3.5.2的要求进行试验。
3.5.5如EGC系统的设计与3.5.2发证装置相同,但容量不同,应按本指南3.3.3的规定进
行检验发证。
3.5.6对于仅处理烟道内部分废气的EGC装置,应经本社特别考虑,以确保在各种规定的工 作条件下,系统下游的废气总排放值不超过核准值。
EGC系统技术手册(ETM-A)
3.6.1每台EGC装置应备有一份由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手册(ETM-A),技术手册至少包括如下 信息:
EGC装置的标识(制造厂、型号、序列号和其他必要的细节),包括装置和任何辅助 系统的说明;
EGC装置工作限值或工作值范围,至少包括:
①最大和最小(如适用)废气质量流量;
②燃油燃烧设备的功率、类型和其他相关参数。对于锅炉,应给出在100%负荷时的最 大空气/燃油比,对于柴油机,应说明发动机是二冲程还是四冲程;
③最大和最小洗涤水流量、进口压力和进口水最小碱度(ISO 9963-1-2);
④废气进口温度范围以及EGC系统运行时的最高和最低出口温度;
⑤燃油燃烧装置以MCR或80%的额定功率(取合适者)工作时,废气压差范围和最大 的废气进口压力;
⑥提供足够中和剂所需的盐度或淡水成分;
⑦EGC装置设计和操作方面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有关EGC装置或相关设备的任何要求或限制(保证排放不超过核准值);
为保持EGC装置性能所需的维修、保养、或调整,维修、保养和调整应在EGC记录簿 中进行记录;
系统排放超过适用的SO2/CO2限值,或者洗涤水超出排放标准时的纠正措施;
(6)检验时使用的验证程序,确认EGC装置按要求使用并保持性能(见本指南3.7);
(7) 系统工作范围内洗涤水特性变化;
(8) 洗涤水系统的设计要求;
(9) SECC证书。
3.6.2 ETM-A应经本社批准。
3.6.3 ETM-A应保留在船上以备检验需要时提供。
3.6.4 如EGC装置的发生改变影响排放性能(包括废气排放和/或洗涤水排放),为反映这些
 
 
变化而对ETM-A进行的修改应经本社批准。如对ETM-A内容的增加、删除或修改独立于最初 批准的ETM-A文件,则应与ETM-A —起保存,并视为ETM-A的一部分。
3.7船上验证程序
3.7.1每台EGC装置的ETM-A都应包括一个验证程序,按该程序进行检验时不需要专门的设 备或深入了解系统,如检验时需特殊的装置,这些装置应作为系统的组成部分予以提供和维 护。EGC装置的设计应便于检查的顺利进行。验证程序判断符合性的依据是:如所有相关部 件和操作值或设定值都在批准的范围内,则认为EGC系统的性能满足要求,而不必进行实际 的废气排放测量。此外,还要确认EGC装置是否适合于所要安装的燃油燃烧设备,并作为SOX 排放符合计划(SECP)的组成部分。与《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有关 的技术档案(如有),或者由发动机制造厂或设计者或其他有资质机构签署的一份排气说明, 或者由锅炉制造厂或设计者或其他有资质机构签署的一份烟气说明,可以用来判断EGC装置 是否适合燃油燃烧设备。
3.7.2验证程序中应包括所有可能影响EGC装置操作和性能的部件、操作值或设定。
3.7.3验证程序应由EGC系统制造厂提交本社批准。
3.7.4验证程序应包含EGC系统的文件核查和实物检查。
3.7.5验船师应核实每台EGC系统按ETM-A的要求安装,并备有要求的SECC证书。
3.7.6船上检验时,验船师可视情决定ETM-A中标识部件、操作值或设定的检查范围。如 船上有多台EGC装置,验船师可视情简化或减少船上检验的项目,但对每种型号的EGC装置, 应至少完成其中一台的全部检验项目(如相同型号的各台EGC装置工作方式相同)。
EGC装置应设有系统工作时能自动记录运行参数的设施,自动记录的频率应满足本 指南4.4.2的要求,记录参数至少包括:EGC装置进口处的洗涤水压力和流量、EGC装置前 的废气压力和通过EGC装置后的压降、燃油燃烧设备的负荷、以及EGC装置前后的废气温度。 数据记录系统应符合5.2和第6章的规定。如EGC装置按ETM-A文件中规定的速率消耗化学 物质,则EGC记录簿中有关化学物质消耗的记录也可作为数据记录的一部分。
3.7.8釆用方案A的EGC装置,如未安装废气连续监测系统,建议结合3.7.7中规定的参 数检查,每天对废气质量进行抽查(考虑SO2/CO2),以验证其排放符合要求。如安装了废气 连续监测系统,仅需每天抽查3.7.7所列的参数,以验证EGC装置操作正确。 3.7.9如釆用3.7.1中规定的验证程序,制造厂无法保证两次检验期间EGC装置能达到或 低于核准值,或者按3.7.1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时需要专门的设备或深入了解系统,则建议 使用方案B,连续监测每台EGC装置的废气排放,以确认其符合附则VI第14.1条和/或第 14.4条的要求。
3.7.10船东应保留EGC装置记录簿,记录EGC装置操作、维护、部件更换信息。记录格式 由EGC制造厂提交本社批准。检验需要时应能提供该记录簿,并结合轮机日志和其他必要的 数据确认EGC装置的正确操作。EGC装置操作、维护、部件更换信息也可记录在批准的船舶 计划维修系统中。

第4章EGC系统认可、检验和发证一方案B
一般要求
4.1.1申请釆用方案B时,EGC系统的认可、检验和发证应满足本章要求。
4.1.2方案B用来证明燃油燃烧装置安装EGC装置后,在任何负荷点(包括瞬时操作期间) 的排放均能达到或低于所要求的排放值(如SECP中声明的排放核准值),进而符合MARPOL 附则VI第14.1和/或14.4条的要求。
EGC系统的排放测量与数据记录、船上监测手册、船舶排放符合性、洗涤水应符合本 指南第5、6、7、8章的有关规定。
4.2图纸资料
4.2.1申请釆用方案B时,应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批准:
SOx排放符合计划(SECP);
EGC系统技术手册(ETM-B);
船上监测手册(OMM);
EGC记录簿或电子记录系统;
本社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4.3认可
4.3.1釆用方案B,船舶安装EGC系统后的排放符合性通过连续监测废气来验证。监测系统 应经本社认可,并确认监测结果足以证明排放符合要求。
4.4排放测量
4.4.1应在EGC装置后选择合适的位置测量废气成份(考虑计算SO2 (ppm) /CO2 (%)比值), 废气成份的测量应符合本指南5.1的适用要求。
4.4.2应连续监测SO2 (ppm)、CO2 (%),并记录在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上,记录频率不低于 0. 0035Hz。
4.4.3如釆用一台以上的分析仪测定SO2/CO2比,这些仪器应调整到相近的釆样次数、测量 次数,并保持数据输出同步,以保证测得的SO2/CO2比值能真实反映废气成份。
4.5船上验证程序
4.5.1应每天抽查3.7.7所列参数以验证EGC装置的操作正确,并在EGC记录簿或机舱日 志系统中进行记录。
4.5.2数据记录系统应满足第5章5.2和第6章的要求。
EGC系统技术手册(ETM-B)
4.6.1每台EGC装置应备有一份由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手册(ETM-B),技术手册至少包含如 下内容:
装置的标识(制造厂、型号、序列号和其他必要的细节),包括对装置和辅助系统 的说明;
EGC装置工作限值或工作值范围,至少包括:
①最大和最小(如适用)废气质量流量;
②拟安装EGC装置的燃油燃烧装置的功率、类型和其他相关参数。对于锅炉,应 给出在100%负荷时的最大空气/燃油比;对于柴油机,应说明发动机是2冲程 还是4冲程;
③最大和最小洗涤水流速、进口压力和进口水最小碱度(ISO 9963-1-2);
④废气进口温度范围以及EGC装置工作时的最高和最低废气出口温度;
⑤燃油燃烧装置以MCR或80%额定功率(取合适者)工作时,废气的压差范围和 最大进口压力;
⑥提供足够中和剂所需的盐度或淡水成分;
⑦其他有关EGC装置操作的必要参数;
有关EGC装置或相关设备的任何要求或限定(保证排放不超过核准值);
系统工作范围内洗涤水特性变化;
洗涤水系统的设计要求。
ETM-B应经本社批准。
ETM-B应保留在船上,以备检验需要时提供。
4.6.4如EGC装置发生改变影响排放性能(包括废气排放和/或洗涤水排放),为反映这些 变化而对ETM-B进行的修改应经本社批准。如对ETM-B内容的增加、删除或修改独立于最初 批准的ETM-B文件,则应与ETM-B—起保存,并视为ETM-B的一部分。
第5章排放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
5.1排放测量
5.1.1除本指南规定外,排放测量应按C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 (2010)第5章和相关附录的规定进行。
CO2应釆用非扩散性红外分析仪(NDIR)及必要的附加设备(如干燥器)进行测量, SO2测量应釆用非扩散性红外线分析仪(NDIR)或非扩散性紫外线分析仪(NDUV)及必要的 附加设备(如干燥器)。其它的系统或分析仪如能取得与上述设备等效或更好的结果,经本 社批准后可以使用。为接受其他CO2系统或分析仪,参考方法应满足CCS《船用柴油机氮氧 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附录3的要求。
5.1.3分析仪的性能应满足C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2010)附录 4中1.6-1.10的要求。
5.1.4应在EGC装置下游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SO2分析用废气取样。
5. 1. 5 SO2和CO2可釆用就地测量系统或抽吸釆样系统进行监测。
5.1.6抽取的SO2分析用废气样品应进行充分的保温,以防止其中的水蒸汽冷凝后发生SO2 流失。
5.1.7如抽取的废气样品需要在分析前进行干燥,所釆取的干燥方式应不会导致样品中的 SO2流失。
5.1.8应在相同含水量的基础上(如同为干式或者相同湿度)对SO2和CO2值进行比较。
5.1.9当EGC装置会降低废气中CO2的浓度时,如能提供正确的修正方法,CO2浓度可在EGC 装置的入口处测量,这种情况,SO2和CO2值应在干式基础上进行比较。如釆用湿基测量,则 测点处的废气含水量也应同时测量,用于将湿式浓度修正至干式浓度。用于干式CO2浓度计 算的干湿修正因子,可按C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5.7.1.2 (2)的 规定计算。
5.2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
5.2.1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应满足CCS《电气电子设备型式认可试验指南》的有关要求。 5.2.2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应耐用、只读以防篡改。
5.2.3数据记录和处理设备应按UTC时间和船舶位置(GNSS确定)记录3.7.7、4.4.2和 8.3要求的数据。
5.2.4记录和处理设备应能按规定的时间周期准备报告。 5.2.5数据记录应保留不少于18个月(从记录日期算起),在此期间,如果装置发生了变 化,船东仍应确保数据保留在船上,并在需要时能提供这些数据。
5.2.6记录与处理设备应能以容易读取的格式下载一份数据记录和报告的备份,以备检查 需要时能提供数据和报告的备份。

第6章船上监测手册(OMM)
—般要求
6.1.1船上监测手册(O丽)的制定应考虑每台符合要求且进行标识的EGC装置及相应的燃 油燃烧设备
6.1.2手册应明确如何对监测进行检验。
6.2监测手册
6.2.1监测手册应至少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用于评估EGC系统性能和洗涤水监测的传感器及其使用、维护和校准要求;
废气排放测量和洗涤水监测的取样位置,以及必要辅助系统的细节,如样品传输、样品 处理装置以及相关的使用或维护要求;
分析仪及其使用、维护和校准要求;
分析仪零位与量程检查程序;
与监测系统正常功能或使用(证明符合性)相关的其他信息或数据。

第7章船舶排放符合性
SOX排放符合计划(SECP)
7.1.1为满足MARPOL附则VI第14.1和14.4条的排放要求,而釆用EGC装置清洗废气SOx (部分或全部)的所有船舶,都应备有一份本社批准的SOX排放符合计划(SECP)。
SECP应列出每个需要满足MARPOL附则VI要求的燃油燃烧设备。
7.1.3釆用方案A时,SECP应说明如何通过连续监测数据证明3.7.7中规定的参数维持在 制造厂推荐范围内;而釆用方案B时,可通过检查每天的关键参数记录予以证明。
7.1.4釆用方案B时,SECP应说明如何通过连续废气排放监测数据,证明船舶总的SO2(ppm) /CO2 (%)比值低于本指南1.2.1给出的相应限值。釆用方案A时,可通过检查每天的废气 排放记录予以证明。
7.1.5有些设备如小型发动机和锅炉,尤其是当这些设备位于远离主机器处所的位置时, 可能无法安装EGC装置,这样的燃油燃烧设备也应列入SECP符合计划。对于这些不能安装 EGC装置的燃油燃烧设备,则应使用符合MARPOL附则VI第14.1和/或14.4条要求的燃油。
7.2符合性证明
7.2.1米用方案A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SECP应参考本指南第3章规定的ETM-A、EGC记录簿或机舱日志系统、OMM。维修保 养也可在批准的船舶计划保养系统中进行记录。
对于7.1.2所列的所有燃油燃烧设备,都应提供详细资料证明3.6.1(2)规定的有关 工作值和限值都能满足。
EGC装置工作时,应按3.7.7的要求监测和记录参数以证明符合性。
7.2.2釆用方案B时,SECP应参考本指南第4章规定的ETM-B、EGC记录簿或机舱日志系 统、O丽。
第8章洗涤水
8.1洗涤水排放标准®
8.1.1当EGC系统在码头、港口或河口内工作时,应对洗涤水进行连续监测和记录。监测 和记录参数包括pH值、PAH值、混浊度和温度。在其它地区,只要EGC系统投入运行,连 续监测和记录装置也要投入工作(短时间的维护和清洗除外)。排放水pH值、PAH值、混浊 度、硝酸盐含量、添加剂与其它化学物质应分别符合8.1.2-8.1.6的有关规定。
8.1.2洗涤水pH值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并记录在ETM-A或ETM-B中:
排放洗涤水的pH值不小于6.5(在舷外排放中测量),但在船舶机动操纵时,进口 水、排放水之间的酸碱度允许相差最大不超过2 pH单位(分别在船舶进水口和舷外 排放中测量)。
舷外监测位置pH排放限值,是指船舶静止状态下,距离舷外排放点4 m处的排放水 流pH值达到6.5时的洗涤水pH值,该值作为舷外洗涤水排放限值,并记录在ETM-A 或ETM-B案卷中。舷外洗涤水pH排放限值可直接测量得到,或者釆用CCS批准的计 算方法获得(如计算流体力学或其他科学方法建立的经验公式),满足如下条件并记 录在ETM-A或ETM-B案卷中:
①所有连接到同一排放出口的EGC装置,釆用系统认可(方案A)或船上使用(方案
B)时允许的最大硫含量燃油,且以满负荷或实际可能的最高负荷运行;
②如釆用硫含量低的燃油和/或试验负荷低于最大负荷,洗涤水羽流特性应能得到充 分证明,羽流的混合比率应基于海水的滴定曲线确定。混合比率用来证明洗涤水的 羽流特性,并且可证明即使EGC系统釆用认可(方案A)或使用时允许的最大硫含 量燃油,且以满负荷或实际可能的最高负荷运行时,洗涤水舷外pH排放限值仍然 可以满足;
③对于洗涤水流量随EGC系统废气流量变化而变化的情况,部分负荷特性应进行评 估,确保在任何负荷条件下舷外pH排放限值都能满足;
④应以碱度为2200 umol/l、pH值8.2①的海水为基准,如试验条件与基准海水不 同,经CCS同意,可以使用修正的滴定曲线;
注①基于EGC系统使用后提供的海水特性数据,基准海水的碱度和pH值可在IMO《废气清洗导则 (2015)》通过后两年内进行修改,用于新的EGC装置。
①洗涤水排放标准可根据将来获得的排放水成份及其影响数据,做进一步的修订。
⑤如釆用计算方法确定舷外洗涤水pH排放限值,应提交充分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支持性科学公式、排放点技术规格、洗涤水排放流量、排放点和4m位置处 的预计pH值、滴定和稀释数据。
8.1.3洗涤水PAH (多环芳烃)应符合下列要求,相应差值限值在ETM-A或ETM-B中予以 说明:
洗涤水连续最大PAH浓度应不超过进口水PAH浓度的50 Ug/L。洗涤水PAH浓度应 在排放前测量,测量点安排在水处理设备下游,但在任何洗涤水稀释或其他药剂添 加装置(如使用)的上游。
上述50 ug/L限值是流量为45 t/MWh的洗涤水通过EGC装置后的标准值(其中, MW系指燃油燃烧装置的MCR或80%额定功率)。表8.1.3中给出了洗涤水流量与PAH 浓度差值限值的对应关系。
表8.1.3洗涤水PAH浓度限值
洗漆水流量 (t/MWh) PAH浓度差值限值 (ug/L) 测量技术
0 - 1 2250 紫外线
2.5 900 -紫外线-
5 450 荧光②
11.25 200 -荧光_
22.5 100 -荧光_
45 50 -荧光_
90 25 _荧光-
 
注②:流量大于2.5t/MWh时,应釆用荧光测量技术。
 
考虑到存在EGC装置非正常起动的情况,允许每12 h运行周期内有一个15 min的 时间段,洗涤水连续PAH浓度超过上述限值一倍以内。
8.1.4洗涤水混浊度/悬浮颗粒物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在ETM-A或ETM-B中记录混浊度限值:
洗涤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尽可能地减少悬浮颗粒物,包括重金属和灰份。
洗涤水连续最大混浊度应不超过进口水混浊度的25 FNU或25 NTU或等效单位。当 进口水混浊度很高时,测量仪器的精度及进出口混浊度测量时间的延迟将可能导致 这种差值限值方法不可靠,因此所有混浊度差值的读数应取15 min内的滚动平均值, 最大差值为25 FNU。洗涤水混浊度应在排放前测量,测量点安排在水处理设备下游、 但在洗涤水稀释装置或其它药剂添加装置的上游。
允许每12 h运行周期内有一个15 min的时间段,洗涤水连续混浊度超过上述排放 限值的 20%。
8.1.5洗涤水硝酸盐含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洗涤水处理系统应防止硝酸盐的排放超过清除废气中12% NOX所对应的硝酸盐量或 60 mg/l (洗涤水排放速率为45t/MWh时的标准值),取大者。
每次换证检验时,应能提供每个EGC系统检验前3个月的舷外硝酸盐排放数据,验船 师可根据情况要求提取附加的样本并进行分析。硝酸盐排放数据和分析证书应作为 EGC记录簿的一部分保留在船上,检查需要时应能提供。有关取样、储存、处理、分 析方面的要求应在ETM-A或ETM-B文件中予以详细说明。为了保证硝酸盐排放速率的 评估结果具有可比性,取样程序应考虑8.1.5(1),明确洗涤水流量与硝酸盐排放浓 度限值的对应关系,硝酸盐分析应根据Grasshoff等编著的《海水分析方法》一书所 述的标准海水分析方法进行。
所有的系统都应测量排放水中的硝酸盐含量,如通常的硝酸盐量均高于排放上限的 80%,应在ETM-A或ETM-B中进行记录。
8.1.6如废气清洗系统釆用化学物质、添加剂、制剂或系统中有相关化学物质产生,则应
对洗涤水进行评估。洗涤水评估可考虑相关的指南(如MEPC.126(53)决议-使用活性物质的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程序(G9)),如必要,可另外制定洗涤水排放标准。
8.2洗涤水监测
pH值、油含量(PAH浓度测量)和混浊度应连续监测和记录,监测与记录设备除满
足本指南5.2的要求外,还应满足8.2.2-8.2.5规定的性能标准。
pH电极和酸碱计应具有0.1pH的分辨率和温度补偿。pH电极应至少符合BS 2586
标准或等效标准的要求,酸碱计应达到或超过BS EN ISO 60746-2:2003的要求。
PAH监测设备应至少能监测表8.1.3规定限值两倍的PAH浓度。正常工作范围内,
PAH监测设备应能准确地工作且偏差不超过5%。
8.2.4如洗涤水排放流量较低而PAH浓度较高时,应釆用紫外线监测技术或其它等效技术。
8.2.5混浊度监测设备应满足ISO 7027:1999或USEPA 180.1的要求。
8.3洗涤水监测数据记录
8.3.1数据记录系统应符合本指南5.2和第6章的要求,并连续记录洗涤水的pH值、PAH 和混浊度。
8.4洗涤水残渣
EGC装置产生的残渣不得排放入海或在船上焚烧,而应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
8.4.2安装EGC装置的每艘船舶,应在EGC日志中记录洗涤水残渣的储存和处理,包括储
存和处理的日期、时间和位置。EGC日志可作为已有日志簿或电子记录系统的一部分。

Form:
格式:xxxxx
中国船级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编号
No.
SOx排放符合证书 SOx EMISSION COMPLIANCE CERTIFICATE(SECC)
废气清洗系统认可证书 CERTIFICATE OF UNIT APPROVAL FOR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S
本证书系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 (以下简称公约)经2008年ffiPC.176(58)决
议修订的1997议定书的规定,经 政府授权,
由中国船级社颁发。
Iss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of 1997, as amended by resolution MEPC. 176(58) in 2008,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ed thereto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Government of:
b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兹证明
This is to certify:
下列废气清洗(EGC)装置已按本指南中方案A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That the exhaust gas cleaning (EGC) unit listed below has been survey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pecifications contained under Scheme A in the Guidelines.
本证书仅对下列的EGC装置有效。
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only for the EGC unit referred to below:
装置制造厂 Unit manufacturer 型号
Model/type
序列号
Serial number
EGC装置和技术手册认可号
EGC System Unit and Technical
Manual approval number
       
 
 
本证书的副本应与EGC系统技术手册一起,一直保留在安装上述EGC装置的船上。

A copy of this Certificate, together with the EGC System Technical Manual, shall be carried on board the ship fitted with this EGC System unit at all times.
经政府授权安装在船上的EGC装置,在整个使用生命周期内按照本指南2.2和MARPOL公约 附则VI第5条的规定接受检验时,本证书是有效的。
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for the life of the EGC System unit subject to surveys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2.2 of the Guidelines and regulation 5 of the revised MARPOL Annex VI, installed in ships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is Government.
发证地点
Issued at
发证日期
Issued on
中国船级社验船师
Surveyor to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通过釆用SO2/CO2比值方法,可直接监测废气排放以验证符合本指南表1.2.1所列的排 放限值。如EGC系统在废气清洗过程中吸收CO2,则应在清洗前测量CO2浓度,然后用清 洗前CO2浓度和清洗后SO2浓度计算SO2/CO2比值。对于常规的低碱性清洗系统,实际上 废气清洗过程并没有吸收CO2, CO2、SO2浓度都可安排在废气清洗后测量。
对于碳氢类馏分油和渣油,碳的质量百分比非常接近,而氢含量会有所不同,因此可认 为:对于给定的碳消耗量,硫的消耗与燃料中的硫含量是成比例的,也就是说,SO2/CO2 比是一个定值。
通过计算燃料中硫和碳的质量比(本附录表1),可以证明硫含量1.5%燃料所对应的 SO2/CO2限值为65(ppm/%),表1中的硫、碳质量比用来计算废气中相应的SO2和CO2浓 度(本附录表2),摩尔质量(MW)用来把质量分数转换为摩尔分数。从表2可以看出: 硫含量1.5%的燃料,CO2浓度从8%变换成0.5%时,绝对的SO2浓度发生了变化,但废气 的SO2/CO2比值并没有变化,说明过量空气变化对SO2/CO2比值没有影响。SO2/CO2比值与 燃油/空气比无关,说明在任何工作点都可以应用SO2/CO2比值方法(包括无制动功率输 出的工况)。

 

从表2还可以看到,硫含量均为1. 化,这是因为两种燃料的氢碳原子比(H: 氢碳原子比(H:C)和硫含量的敏感程度, 渣油的S/C比差值小于5.0%。 5%的馏分油与渣油,废气排放的SO2/CO2比值有点变
存在较大的差异。图1显示了 SO2/CO2比值对燃料 可以得出,燃料中硫含量小于3.00%时,馏分油和


 

对于非石油燃料油,MARPOL附则VI第14.1和/或14.4条规定的硫含量所对应的SO2/CO2
比值应经本社批准。
1:船用馏分油和渣油的燃料特性*
  其它 C H S 燃料S/C 废气 SO2/CO2
燃料种类 %(m/m) % (m/m) %(m/m) % (m/m) mol/kg mol/kg mol/kg mol/mol ppm/% (v/v)
馏分油 86.20 13.60 0.17 0.03 71.8333 136 0.0531 0.00074 7.39559
渣油 86. 10 10. 90 2. 70 0. 30 71. 7500 109 0. 8438 0.01176 117. 5958
馏分油 85.05 13.42 1.50 0.03 70.8750 134.2 0.4688 0.006614 66. 1376
渣油 87. 17 11. 03 1. 50 0. 30 72. 6417 110.3 0.4688 0. 006453 64. 5291
 
*表中燃料特性来源于MEPC.103(49)决议:船上NOx检验程序指南-直接测量和监测方法。
 

2:对应于1.5%硫含量燃料的排放计算
  S
%(m/m)
CO2
(%)
SO2
(ppm)
排放的
SO2/CO2
(ppm/%)
排放的
S/C
(m/m)
馏分油 0.17 8 59.1 7.4 0.00197
渣油 2.70 8 939.7 117.5 0.03136
           
馏分油 1.5 8 528.5 66.1 0.01764
渣油 1.5 8 515.7 64.5 0.01721
           
馏分油 1.5 0.5 33.0 66.1 0.01764
渣油1.5 1.5 0.5 32.2 64.5 0.01721
 
 
图1废气排放中SO2/CO2比值与燃料硫含量的关系 4 对于硫含量1.5%的馏分油和渣油来说,SO2/CO2限值65与6.0 g/kWh SO2排放限值间的 对应关系,可通过两种燃料的S/C质量比相似得以证明。计算时取船用柴油机的平均燃
油消耗率200 g/kWh作为柴油机的单位燃油消耗量。燃料的硫、碳质量比f — 1按下
式计算:
r—^ = SO * (MW— /MWSOi) IC ) fue~ BSFC * Cfuel
式中:
BSFC -单位燃油消耗量,取200g/kWh;
SO2BSFC-假定BSFC为200g/kWh的柴油机,燃烧1.5%硫含量燃油后废气排放中的SO2 限值,取 6.0 g/kWh;
MWs -硫的摩尔质量,取32.065 g/mol;
MWSO2 -SO2 的摩尔质量,取 64.064 g/mol;
Cfuel-1.5%硫含量燃料中碳的质量百分比含量,馏分油取85.05%,渣油取87.17% (见
表1);
按上式可计算出1.5%硫含量馏分油和渣油的硫、碳质量比S/C分别为:0.01765、 0.01723。从排放计算表2可看出:计算出的硫、碳质量比S/C相差都在0.10%以内,说明 SO2/CO2限值65与6.0 g/kWh SO2排放限值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上述计算用到的两个数值:SO2排放限值6.0 g/kWh、柴油机单位燃油消耗量200g/kWh, 均来自MARPOL公约附则VI的有关规定。
5燃料燃烧后,废气排放中SO2/CO2比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完全燃烧:
SO2(PPm)〈幻
CO2(%) _
非完全燃烧:
SO2(PPm) 〈 65
CO2 (%) + (CO( ppm) /10000 + (THC (ppm) /10000
注:以上计算用到的气体浓度,均应取含水量相同时的测量值;如测量时含水量不同,应转换成相同含水 量的浓度值(如:全湿、全干)。
6以下是釆用SO2/CO2(①ppm/%)比值方法验证船舶SOx排放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要求的 基础:
SO2/CO2限值可以用来确定燃油燃烧器(不产生机械动力)的排放符合性;
SO2/CO2限值可用来确定各种功率输出工况下(包括怠速工况)的排放符合性;
釆用SO2/CO2限值方法,仅需要在一个取样位置测量两种气体浓度;
运用该方法时,不需要测量转速、扭矩、废气流量或燃油流量等发动机参数;
如测量两种气体浓度的样品含水量相同(如全湿、全干),则SO2/CO2比值计算时就
①ppm系指“百万分之”,假定理想气体,气体分析仪基于摩尔单位测量的ppm气体浓度。实际上是指每 个摩尔物质总量中所含某气体成分的微摩尔数(^mol/mol)。
不需要进行干湿换算;
釆用该方法可以完全将燃油燃烧装置的热效率与EGC装置分开;
不需要知道燃料特性;
由于在同一位置仅进行2次测量,两台分析仪进行联调就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发动机 或EGC装置的瞬态影响。
SO2/CO2限值与废气稀释量无关。EGC装置内的水蒸发可能会稀释废气,但这种稀释 可作为废气取样预处理系统的一部分。

附录3洗涤水数据收集
本指南给出的洗涤水排放标准为EGC系统设计提供初步的参考,将来如能获得更多洗涤 水成分及其影响方面的数据,可进一步修订洗涤水排放标准。因此,需要主管机关进一步提 供相关数据,并提请船东和EGC制造厂对进口水、洗涤水(在洗涤塔后,所有水处理系统前)、 排放水进行取样和分析。
应在EGC系统认可试验时或交付使用后马上进行一次洗涤水取样,之后的两年运行期 内,以大约12个月的间隔再进行取样(总计至少3个样本)。取样与分析应按EPA或ISO 试验要求进行,样本分析由专门的实验室完成,分析参数包括:pH值、PAH、硝酸盐、亚硝 酸盐、镉、铜、镍、铅、锌、砷、铬、钒。试验的范围可根据情况调整。
提交的取样数据应至少包括洗涤水排放流量、排放稀释(如适用)、发动机功率以及燃 料规格等信息。
对于提交了上述洗涤水信息的船舶,将来如实施更严格的洗涤水排放标准,可建议免除 其现有装置的排放符合性要求。主管机关应将这些信息提交IMO,并由IMO以合适的方式进 行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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