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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是指为了保证环境水体质量而对排放污水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所作的规定a这里可以是浓度控制、也可以是总量控制3前者执行方便,后者是基于受纳水体的功能和实际,得到允许总量再予分配的方法,它更科学,但实际执行较困难。发达国家大多采用排污许可证和行业排放标准相结合的方法,这是以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双重控制,许可证规定了在有效期内向指定受纳水体排放限定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实际是以总量为基础,而行业排放标准则是根据各行业特点所制定,符合生产实际。

  这种方法需要以大量的基础研究为前提,例如,美国有超过100个行业标准,每个行业下还有很多子类。中国由于基础工作尚有待完善,总体上采用按收纳水体的功能区类别分类规定排放标准值、重点行业实行行业排放标准,非重点行业执行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分时段、分级控制。部分地区也已实施排污许可证相结合,总体上逐步与国际接轨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排放污水和废水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按地表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对于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9的规定。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第二类污染物,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第二类污染物区分1997年12月31日前和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分别执行不同标准值;同时有29个行业的行业标准纳人本标准(最高允许排水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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